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怀仁县城青年路商业大街龙城华府B1#(28号楼)楼X单元X号住宅
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怀仁县城青年路商业大街龙城华府B1#(28号楼)楼X单元X号住宅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富贵人民陪审员 于海花人民陪审员 唐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袁瑞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