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贺某某诉申请人执行人王某等三人、被执行人怀仁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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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怀仁县城青年路商业大街龙城华府B1#(28号楼)楼X单元X号住宅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富贵人民陪审员  于海花人民陪审员  唐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袁瑞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