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詹勇军、王仕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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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娇敏(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