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志明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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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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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