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志明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