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八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文峰美发美容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文峰美发美容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宝生返还治疗费1万元,并向原告王宝生赔偿3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宝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
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文峰美发美容店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文峰美发美容店应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琳君人民陪审员 苗晓玲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党菲菲打印:扈艳红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