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雪萍、刘跃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跃平、何联朋一、被执行人刘跃平、何联朋在(2017)浙1102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跃平、何联朋一、被执行人刘跃平、何联朋在(2017)浙1102执419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跃平、何联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