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跃平、何联朋一、被执行人刘跃平、何联朋在(2017)浙1102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跃平、何联朋一、被执行人刘跃平、何联朋在(2017)浙1102执419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跃平、何联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