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强行政其他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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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沈强的诉请内容涉及协议安置补偿,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存在征地房屋补偿的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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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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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韩瑱审判长  姚倩芸审判员  沈亦平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孙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

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