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乔月亮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要求上

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要求上述各被告立即付清全部租金、逾期利息和罚金,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红太阳建材公司、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乔辉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信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红太阳建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乔辉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融资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售后回租合同》、《所有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租赁物件收据、租金收取通知书、租金支付明细表等证据,被告红太阳建材公司、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乔辉未予质证,对原告信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7日,被告红太阳建材公司(出让人)与原告(受让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编号:第AHXC-HZ/20131100218号)一份,约定受让人向出让人购买YP3280型液压自动压砖机五台。同日,被告红太阳建材公司(承租人)与原告(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编号:第AHXC-HZ/20131100218号),约定被告红太阳建材公司承租并使用上述设备,合同期限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至原告收到红太阳建材公司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上述设备”的租赁期间为30个月,起租日为2013年11月16日,每月一期即共分30期支付租金(租金=租赁物成本+租赁费,租赁费=租赁物成本×年租赁费率),租金支付日为每月16号,即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2013年12月16日,最后一期即第三十期租金支付日为2016年5月16日。租赁费率采用固定费率制,年租赁费率为7.995%。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逾期利息及罚金[逾期利息=逾期租金×逾期天数×日租赁费率;罚金=(逾期租金+逾期利息)×逾期天数×0.5‰],如乙方支付的金额不足以全部支付租金、逾期利息、罚金的,支付顺序为罚金、逾期利息、租金;逾期行为自到期之日起持续三十个工作日的,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立即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或一部分,并偿付相应罚息,要求承租人偿付出租人就承租人违约行为而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一切律师费用、法院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原告与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签订《保证合同》(第AHXC-HZ/20131100218号)一份,约定该四人对《售后回租合同》中红太阳建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红太阳建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从第四期开始拖欠原告租金,截至2016年11月18日,拖欠原告租金253775.91元,逾期利息3212.49元,罚金7324.17元,共计264312.57元。2015年5月18日,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卖方)(以下简称科达公司)、原告(买方、出租方)与被告红太阳建材公司(承租方)签订《购销合同》(编号:第BF20150512RZ)一份,约定买方以出租给承租方为目的向科达公司购买本合同项下设备(1、DPY800/20A+52B+LUXCO800G/12型釉面砖高效抛光机一台;2、KXFZX800/600D型高效大规格陶瓷砖包装线一条;3、KXFJX800/4型分拣下砖线,KD-JC-803A型尺寸、平整度检测仪一套;4、ZJND20型2米测平整台一套;5、KDTK/6-800型坦克链上砖机一台),三方就合同项下设备价格(总计2200000元)、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费用承担、付款方式、设备的检验与验收、三方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保证期、不可抗力、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事项等作出相关约定。同日,原告(出租人)与被告红太阳建材公司(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编号:第AHXC-RZ/20150600069号),约定原告将上述设备出租给红太阳建材公司,红太阳建材公司向原告承租并使用该设备,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至原告收到红太阳建材公司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租赁期间为12个月,起租日为2015年6月19日,每月一期即共分12期支付租金[租金=租赁物成本+租赁费×(1+17%),租赁费=租赁物成本×年租赁费率],租金支付日为每月19号,即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2015年7月19日,最后一期即第12期租金支付日为2016年6月19日,年租赁费率为7.84%,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逾期利息及罚金[逾期利息=逾期租金×逾期天数×日租赁费率;罚金=(逾期租金+逾期利息)×逾期天数×0.5‰],如承租人支付的金额不足以全部支付租金、逾期利息、罚金的,支付顺序为罚金、逾期利息、租金;逾期行为自到期之日起持续三十个工作日的,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承租人或者连带责任人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要求承租人偿付出租人就承租人违约行为而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一切律师费用、法院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原告与被告乔月亮、崔如霞、乔辉签订《保证合同》(编号:第AHXC-RZ/20150600069号)一份,约定该三人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红太阳建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红太阳建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从第四期开始拖欠原告租金,截至2016年11月18日,拖欠原告租金165,472.68元,逾期利息2,054.07元,罚金4,774.51元,共计172,301.26元。根据上述两份《保证合同》的约定,如红太阳建材公司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或者其他义务时,担保人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院认为案涉的《融资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售后回租合同》、《所有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关于欠付租金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出租人信成公司履行了自己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红太阳建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信成公司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故原告诉请被告红太阳建材公司立即支付租金419,248.59元(其中《售后回租合同》租金253775.91元,《融资租赁合同》租金165472.6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关于逾期利息和罚金问题。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信成公司诉请红太阳建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罚金于法有据,但是案涉合同约定逾期利息和罚金之和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逾期利息、罚金之和以年利率24%计算较为妥当。故信成公司诉请红太阳建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罚金(以合同约定的每期到期应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售后回租合同》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融资租赁合同》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第三、关于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乔辉均是连带保证责任人,原告诉请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对红太阳建材公司依据《售后回租合同》尚欠租金253775.91元及逾期利息、罚金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以及诉请乔月亮、崔如霞、乔辉对红太阳建材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尚欠租金165472.68元及逾期利息、罚金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乔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红太阳建材公司追偿。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红太阳建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租金419,248.59元(其中《售后回租合同》租金253775.91元,《融资租赁合同》租金165472.6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红太阳建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罚金(以合同约定的每期到期应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其中《售后回租合同》自2014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融资租赁合同》自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诉请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对红太阳建材公司依据《售后回租合同》尚欠租金253775.91元及逾期利息、罚金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以及诉请乔月亮、崔如霞、乔辉对红太阳建材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尚欠租金165472.68元及逾期利息、罚金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乔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红太阳建材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条、

条、第八条

第八条、

、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第一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款、第三十一条、《最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

,判决如下:一、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19,248.59元(其中《售后回租合同》租金253775.91元,《融资租赁合同》租金165472.68元);二、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罚金(以合同约定的每期到期应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其中《售后回租合同》自2014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融资租赁合同》自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对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依据《售后回租合同》尚欠租金253775.91元和逾期利息、罚金)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追偿;四、乔月亮、崔如霞、乔辉对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尚欠租金253775.91元和逾期利息、罚金)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49元,保全费270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152元,由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乔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基翔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林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春阳附1:本案证据目录清单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证据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红太阳建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乔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六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3、融资租赁合同一份、购销合同一份、售后回租合同一份、所有权转让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证据4、保证合同二份,尾号为0218的保证合同证明乔月亮、崔如霞、张来保、苏粉平对红太阳建材公司的售后回租合同的连带保证责任;尾号为0069的保证合同证明乔月亮、崔如霞、乔辉对红太阳建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保证责任。证据5、租赁物件收据一份、租金收取通知书一份、租金支付明细表一份,证明红太阳建材公司收到租赁物并承诺按期支付原告租金。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无。附2: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

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

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

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

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