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冰、李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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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25元,减半收取计3862.5元,由原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秀利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人民陪审员 俞跃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高晓青书 记 员 丁 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