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十九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纪占威作出任国土罚字
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纪占威作出任国土罚字(2016)第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纪占威退还非法占用的22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长洋村集体;2、责令纪占威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21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纪占威作出的任
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纪占威作出的任国土罚字(2016)第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1、责令纪占威退还非法占用的22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长洋村集体;2、责令纪占威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1��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21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纪占威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任国土罚字(2016)第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1、责令纪占威退还非法占用的22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长洋村集体;2、责令纪占威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21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任丘市议论堡乡人民政府和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丽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