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相金与张德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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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相金撤回对被告张德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相金撤回对被告张德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元,由原告袁相金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偷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