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相金与张德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相金撤回对被告张德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相金撤回对被告张德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元,由原告袁相金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偷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