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刑初
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刑初11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晓媛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书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书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