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平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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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绍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