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7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绍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