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引屯、卫永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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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引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尚引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上诉人尚引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俊洁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辛喜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