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1申婷与连云港景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

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构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景力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条件不成就,原告根据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

第十五条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该条对于规定期限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原、被

五条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该条对于规定期限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原、被告应当就该条规定期限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确定规定期限的具体时间。在具体期限确定之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条件不成就,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五羊路景城名郡7幢1单元1-502室,建筑面积为82.43平方米,总价款328456元。合同第15

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

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支付房款328456元的义务,并于2016年2月16日实际收房,但被告至今未能将涉案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的约定主张原告违约,条件不成就,也就是该条约定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

的约定主张原告违约,条件不成就,也就是该条约定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其中的“规定期限”属约定不明确,故原告的诉求���应得到支持。原告则认为该条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原告实际收房至原告起诉,已经远远超过该期限,故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无论原、被告中哪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

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提交

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构备案,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该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而原、被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0.1%的违约金。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为328456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28元符合原、被告合同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

第十五条约定的“规定期限”不明确,原告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该十五条是由完整的两句话组成,前一

的“规定期限”不明确,原告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该十五条是由完整的两句话组成,前一句已经明确被告“应当在180个工作日内”,后一句的“规定期限”是对前一句的承接,意思明确,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

第八条,

条,《最高

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六十二条之规定,判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景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决如下:被告连云港景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申某违约金32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

第二百二十四条、

条规定,本判决生效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林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

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之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的额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

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