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14113号原告:河南富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南107辅道振兴工业园5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田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凤丽,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华强,男,汉族,1993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王建南,男,汉族,1990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河南富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华强、王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河南富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华强归还原告借款75854元及违约金17119元,共计92973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建南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许华强因资金周转问题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1709元用于购买富田兴和苑9号楼3单元401号房屋,并承诺分两期偿还借款,即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75855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75854元。每逾期一天,被告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之后被告许华强仅陆续偿还了第一期借款,但未支付违约金。现第二期还款期限均已到期,剩余借款75854元及违约金至今未偿还。同时,被告王建南于2015年4月30日与原告签订《担保书》,同意为该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许华强、王建南共欠原告河南富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七万五千八百五十四元、违约金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九元,二项共计九万二千九百七十三元。上述款项于2017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河南富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如果被告许华强、王建南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河南富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余额直接申请执行并向被告许华强、王建南收取逾期利息(按剩余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四,从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四元,减半收取一千零六十二元,由被告许华强、王建南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河南富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许华强、王建南于2017年10月18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河南富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虹茜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