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世金与李汶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汶珍偿还原告劳世金尚欠货款2080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2

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汶珍偿还原告劳世金尚欠货款2080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劳世金原诉请数额为44805元,受理费为920元;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请数额为20805元,受理费为320元)由被告李汶珍负担。原告已全部预交,由被告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文娟人民陪审员  孙家娟人民陪审员  韩世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绍伟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二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项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