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6565号原告:无锡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三号桥西堍。法定代表人:封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明哲,江苏法德永衡(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维亚,女,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维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汤勇虎书 记 员 丁燕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