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命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龙寄兴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