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平商务有限公司与秦增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三十一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

三十一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二)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上述规定,秦增芹仅生育一名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优待证,在秦增芹退休时,和平公司应向秦增芹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和平公司未予支付,应予补发,计17575.2元(4882/月×12个月×30%),故对和平公司不予支付秦增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57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山东和平商务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秦增芹

四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山东和平商务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秦增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7575.2元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山东和平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秦增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1757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和平商务有限公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和平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锜 榕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莺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