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凤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传凤的起诉。原告李传凤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予以

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传凤的起诉。原告李传凤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辉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

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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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

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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