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财产分割内容,是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妥善安置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分割达成的
三条财产分割内容,是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妥善安置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该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原告吴秀华、被告汪民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吴秀华依据该离婚协议取得承德县下板城镇农贸市场4栋住宅楼261室楼房的所有权,原告吴秀华诉求被告汪民协助原告办理该楼房的过户手续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
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农贸市场4号楼261室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承房权证承
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农贸市场4号楼261室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100023**号”)归原告吴秀华所有,被告汪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该套楼房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汪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