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启明与石想同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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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
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后爱东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