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与哈尔滨市路灯管理处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其起诉错误。二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档案是履行行政义务错误

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其起诉错误。二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档案是履行行政义务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路灯管理处为其补办1995年至2005年职工档案。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1992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

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档案管理系基于行政和企业管理职能需要,并不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因此,赵强提出用人单位补办职工档案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故原审法院认定赵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娄威巍审判员 冯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娄威巍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