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诚信农资供应站与程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诚信农资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诚信农资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诚信农资供应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强审 判 员  邹世刚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香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