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丽敏与扬中市通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敏撤回对被告扬中市通胜电器设备有限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敏撤回对被告扬中市通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2元,由原告林丽敏负担。审 判 长 施桂芳人民陪审员 仇家军人民陪审员 方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