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丽敏与扬中市通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敏撤回对被告扬中市通胜电器设备有限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敏撤回对被告扬中市通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2元,由原告林丽敏负担。审 判 长  施桂芳人民陪审员  仇家军人民陪审员  方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