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与吴林、高桂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0

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4元(原告已预

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92元,由原告李斌负担。 审 判 长 赵红秀 人民陪审员 董彩英 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