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
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守炜审 判 员 陈丹萍人民陪审员 陈新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宇堃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
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由明确的被告;(1)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