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某偿付原告李某工资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某偿付原告李某工资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某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某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勤 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蒋睿彧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