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青森贸易有限公司与晋江市百城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施全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九十条规

第九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晋江市百城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

定,裁定如下:驳回晋江市百城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晋江市百城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少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十四条当事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二十七条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