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六
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疆东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耿冬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疆东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耿冬超支付机械劳务费137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5元、邮寄送达费32.4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5元、邮寄送达费32.40元,由被告新疆东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婉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