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林楷、王国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楷、王国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定,判决如下: 一、林楷、王国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和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7月12日利息为2787.71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张忠平、汤石梅、马慈明、苏春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张忠平、汤石梅、马慈明、苏春凤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林楷、王国赛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志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倩 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⒉《中

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⒋《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