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与余红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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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 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鑫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