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
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 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鑫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