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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