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
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