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孙小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

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