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五十二条、第五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王雯雯以原告许玉珍代理人名义与被告沈伯涛就上海市静安区共
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王雯雯以原告许玉珍代理人名义与被告沈伯涛就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沈伯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玉珍支付房屋价款损失283.40万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鉴定费13,50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鉴定费13,5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沈伯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转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如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
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