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刑初1109号被告人刘某抢劫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沪0117刑初110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6行中“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7)沪0117刑初1109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海林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慧娜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