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小喜与郑州市物价局物价行政管理(物价)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适用政府指导价;

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适用政府指导价;第十

第十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实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

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实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制作的郑价公函[2007]20号《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宏鑫花园经济适用住房及补差商品住房价格的批复》,属于政府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

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段正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

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

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