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杨凤霞、陈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二条、

二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参

第九十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第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凤霞、陈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凤霞、陈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7月19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3102.12元、利息5566.09元、滞纳金1383.25元,及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由被告杨凤霞、陈东共同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由被告杨凤霞、陈东共同负担(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杨凤霞、陈东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卫洪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泳瑜黄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