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英与陈维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六条、

六条、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八十

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维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家英19003.5元;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维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家英19003.5元; 二、驳回原告王家英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家英负担51元,被告陈维能负担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文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何 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

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