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48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路路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路路广告有限公司的房屋租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路路广告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16年3月23日解除,宜兴市路路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厂房返还给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宜兴市路路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2800元/月的标准计算的实际使用费。如路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路路公司负担。该款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由路路公司负担。该款由路路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吕 欢审 判 员  钱 晋人民陪审员  李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艳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