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华夏银行太原府西街支行签发票号为×××[出票日期贰零壹陆
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华夏银行太原府西街支行签发票号为×××[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壹拾壹月零叁拾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柒年零伍月零叁拾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付款人吕梁市俊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西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 静审判员 梁宏军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