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炳根、吴丽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六条、

百八十六条、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丽卿的配偶陈王波(证件号码:33252819840608001

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丽卿的配偶陈王波(证件号码:332528198406080011)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4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长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伟明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