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映雪、熊玉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映雪、熊玉龙各项损失共计447425.41元。二、驳回原告史映雪、熊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0元,原告负担1836元,被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0元,原告负担1836元,被告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7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燕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