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映雪、熊玉龙等与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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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史映雪、熊玉龙各项损失共计447425.41元。二、驳回原告史映雪、熊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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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0元,原告负担1836元,被告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7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燕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