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
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和第一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以本法
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以本法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
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原告已取得了被告陈潮泰提供的案涉车辆的抵押权。被告张玉秀作为陈潮泰的配偶,没有举证证明该债务约定为陈潮泰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上述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
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提出解除双方合同,被告陈潮泰、张玉秀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62005.51元(含手续费14500.51元)、利息16855.84元和滞纳金14240.40元(计至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后的利息及滞纳金续计至还清之日止),对被告陈潮泰提供抵押担保的粤G×××××号小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虽有合同约定,但因尚未产生,故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上述援引的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第九十条、
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
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被告陈潮泰于2014年1月27日
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被告陈潮泰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二、限被告陈潮泰、张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62005.51元(含手续费14500.51元)、利息16855.84元和滞纳金14240.40元,及支付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5年版)》的规定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对被告陈潮泰提供抵押担保的粤G×××××号小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3.05元,由两被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3.0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琪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