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出借人韩全、韩牡丹已向借款人白秀兰提供
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出借人韩全、韩牡丹已向借款人白秀兰提供了最初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白秀兰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韩全、韩牡丹主张白秀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
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白秀兰已于借款到期日当天偿还了人民币15000元,该笔还款应认定为按借款本金18万元、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在其偿还此款后,利息起算日应从2015年6月21日开始,因白秀兰未再偿还任何款项,故此后利息的计算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
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至2016年9月25日,双方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本金为262000元(该金额是以前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为基数,扣除15000元后按月利率3%计算而来),经核算,该金额已经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故本院对韩全、韩牡丹主张以262000元为借款本金的诉��请求不予支持,后期的借款本金应为234000元[18万元+18万元×年利率24%/12个月×15个月(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9月25日)];同时,韩全、韩牡丹请求白秀兰在2017年3月26日借款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为309160元(262000元+47160元),经核算,已超过最初借款本金18万元与以18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255600元[18万元+18万元×年利率24%/12个月×21个月(2015年6月21日至2017年3月26日)]。故截止还款到期日为止,白秀兰应向韩全、韩牡丹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255600元(其中本金234000元,利息21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
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对韩全、韩牡丹请求的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6月26日三个月的逾期利息15720元,经计算,合理部分应为14040元(234000元×年利率24%/12个月×3个月),本院对该部分数额予以支持;同时,自2017年6月27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应按借款本金234000元、年利率24%计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杜勇华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杜勇华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且杜勇华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故杜勇华应对白秀兰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六条、
十八条、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
九条,《中华人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全、韩牡丹借款本金人民
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全、韩牡丹借款本金人民币234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5640元,合计人民币269640元;二、被告白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全、韩牡丹自2017年6月27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金234000元、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杜勇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韩全、韩牡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4元,减半收取3087元(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4元,减半收取3087元(原告韩全、韩牡丹已预交),由原告韩全、韩牡丹负担525元,被告白秀兰、杜勇华负担25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德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澈力木格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