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高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红星化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9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05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05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红星化工厂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武函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