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召霞、曹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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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宁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广贤路西侧香颂湖花园41-1-201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顺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