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朝华、伍登舰、伍韵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71元,退还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朝华、伍登舰、伍韵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71元,退还李朝华、伍登舰、伍韵蓓。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李朝华、伍登舰、伍韵蓓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歆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