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3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
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3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廖 亮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张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