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汪庆群、俞逢春、俞春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汪庆群、俞逢春、俞春苗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

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汪庆群、俞逢春、俞春苗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问题。本案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还建面积有增减,由甲乙双方按当时的房屋售价标准多退少补(售价1,280元/平方米逢5优惠1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平方米)。同时本案双方于2008年8月28日,在一审法院达成调解协议[(2008)蔡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房屋面积差价按拆迁合同约定的优惠三个平方米后,其余超出拆迁面积部分按1,280元/平方米计算。因此,申请人认为应按2240元/平方米作为超出拆迁面积还建房屋的价格标准没有依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厚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市齐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厚谋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方 红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邬云格 来自:www.macrodatas.cn